金贵仁律师亲办案例
华X离婚代理词
来源:金贵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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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华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华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华xx与被告刘xx之间的婚姻基础很不牢固。

原被告双方1999年认识后,原告因学业结束参加工作,于2000年不得不到外地上班,双方之间聚少离多,缺乏深入了解而于2003年草率结婚。

2.婚后由于工作原因,原被告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双方即使偶尔在一起,也常常打打闹闹、争吵不休,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感到这样的婚姻生活让自己万分痛苦,双方现在已毫无感情可言。

3.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成长环境的不一,导致双方在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的差异而常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原告对被告早已忍无可忍,离婚对双方而言都是一种解脱。

4.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且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20091月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原告华xx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辞职到一家私人货船作船员,奔波于武汉、营口、汕头等地,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双方之间已无和好可能。

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孩子出生至今一直都是由被告抚养、照顾,其母子之间感情深厚。孩子在感情上对原告很是生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据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建议小孩由被告扶养。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婚后两地分居,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小孩由被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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